秦皇岛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全力治理“犬患”的通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持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文明城市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全力治理“犬患”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养犬重点管理区(主要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提倡不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接受犬只寄养的,视为养犬;除依法从事犬只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养犬。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养犬人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并按时进行年检。
三、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在居民区楼道、楼顶、房顶、地下车库等地上地下公共区域养犬;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海水浴场、封闭式景区和城市公园、广场等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和区域。
四、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携犬出户时,避开每日七时至九时、十七时至十九时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挂犬牌、束犬绳(链)且长度不得超过两米,牵领犬只并主动避让他人;(二)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收紧犬绳(链),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三)约束犬只在户内排泄粪便;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清除犬只粪便物品,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五、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人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笼)养,不得携犬出户;(二)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外出的,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束犬绳(链)或者装入犬笼。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犬只因病到重点管理区诊疗的除外。
六、全市范围内,所有养犬人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二)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三)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四)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五)主动配合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养犬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七、2020年6月1日,《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以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将组织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执法部门,对重点管理区不依法办理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登记年检、犬只便溺影响环境卫生、遛犬不束犬绳(链)、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一户饲养多只犬以及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集中整治期间,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可给予一万元罚款、没收犬只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养犬人违反养犬管理相关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五年内不得养犬。
九、全市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促进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严格遵守《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违法养犬行为被查处的,执法部门将通报养犬人所属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欢迎广大群众举报涉犬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 110
市农业农村局 3690541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231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衡水
衡水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贩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手机卡和公民个人信息等黑灰产业的通告
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银行对公账户、手机号等黑灰产业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良好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贩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手机卡、QQ号、微信号、公民个人信息等黑灰产业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的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借、出卖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凡是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都将依法受到打击处理。
二、凡是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银行账户、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QQ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共同犯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查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合法途径注册公司、个体商户,严格执行各项审批程序,违反者将由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打击查处。
四、凡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均构成违法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对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六、公安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人民银行、联通、移动、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加强注册公司(个体商户)、开办、贩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手机卡等黑灰产业整治工作。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行业监管存在失职渎职的,一律通报相关部门倒查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一律立案查处。
七、正告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人员,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请广大市民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出租、出借、出卖个人银行账户及手机卡、微信号、QQ号。要高度警惕电信网络诈骗的新手法新特点,认清贩卖银行账户及手机卡、微信号、QQ号的严重危害,不贪图小利,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检举揭发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咨询电话:110或2968110。
衡水市公安局
2020年5月
唐山
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接打电话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处罚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按照上级公安机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迁安市公安交警大队将自2020年6月1日起,利用全市道路所有电子警察设备对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的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对被抓拍并确认违法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罚款50元、驾驶证记2分的处罚。
望广大驾驶员自觉抵制交通陋习,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特此公告!
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5月22日
邯郸
邯郸市公安局
关于敦促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电话卡、收款码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推进邯郸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加大对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电话卡、收款码或对公账户等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电话卡、收款码或对公账户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电话卡、收款码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电话卡、收款码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依法惩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凡知悉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电话卡、收款码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情况等信息的公民,应积极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惩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310-110
邯郸市公安局
2020年5月18日
(综合自唐山交通安全微发布、衡水公安、秦皇岛电视台今日报道、平安邯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