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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保护企业商誉和知名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2020-05-16 00:15:03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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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董琳烨)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19)》,公布了15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其中黑龙江某出版社未经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同意出版发行涉案图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北京科技出版社出版了《我会表达自己》第一辑图书,上市仅一年销售超过10万册,重印17次;后于2014年1月出版《我会表达自己》第二辑,重印9次。至今重印了18次和11次,共计印刷70余万册。2013年4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睡前故事》栏目,每天一本书,逐字逐句讲述了北京科技出版社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第一辑每个故事。《课堂内外·幼儿园》杂志对图书内容进行了刊登。另有育儿专家张思莱微博、“育儿网”微博和“辣妈亲子教室”微博等对涉案图书进行了推荐阅读。2017年8月,北京科技出版社发现“当当网”店名为“亦淘图书专营店”出售黑龙江某出版社出版的《我会表达我自己》系列丛书,并予以公证。北京科技出版社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该出版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出版社立即停止对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行为,赔偿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赔礼道歉。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科技出版社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出版社涉案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即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本案现查明的情况看,黑龙江某出版社对其涉案出版发行行为存在的事实并无异议,而从北京科技出版社一审提交的其涉案图书印单、相关媒体、杂志、自媒体对其涉案图书的引用、宣传来看,北京科技出版社的涉案图书发行时间较长,发行量较大,且被中央媒体节目引用播出,也曾被相关法院判决认定为“知名商品”,因此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应当认定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其丛书名“我会表达自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所述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黑龙江某出版社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自己出版发行的同类型图书中使用与“我会表达自己”极为近似的“我会表达我自己”作为丛书名(商品名称),容易引人误认为其涉案图书与北京科技出版社涉案图书存在特定联系,且其在分册书名中采取与北京科技出版社涉案图书命名逻辑(不提倡的和正面引导相结合)一致的命名方式,更增加了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因此该出版社的涉案出版发行行为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300万元以下予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知名度、侵权主体的出版社身份、侵权过错、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黑龙江某出版社在本案中赔偿北京科技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评析】

公平竞争应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在市场竞争中,企业拥有的包括商品名称在内的各种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并非一成不变,简单文字构成或者存在其他普通含义的商业标识可以因为使用人的持续使用而获得区别于其他普通含义的显著性,即使这种显著性可能局限于特定主体和特定领域。

在本案中,北京科技出版社即是通过其出版发行和长期重印销售等持续使用行为使得“我会表达自己”作为幼儿图书的商品名称在该领域具有了一定影响,使得相关领域的消费者在选择时有了倾向性,取得了相应的竞争优势,而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影响这种优势在市场上的作用,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提高消费者的辨别成本甚至导致错误选择,因此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禁止,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永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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