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赵红梅 通讯员张天宇)近日,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发改委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市县更好地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提供了依据。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全面落实水费收缴作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治水方针的具体工作体现,作为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期良性运行的关键举措,作为培养农村群众节水意识、转变用水习惯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提高社会和农村居民的认知水平和自来水的“商品共识”,引导农村居民主动缴纳水费。
指导意见强调,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市、县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农村饮水安全的主体责任,做好水费收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水利、发改、财政等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按照既定目标任务、路线图和时间表,组织指导乡镇、农村,共同做好水费收缴等相关工作。要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县级(市)人民政府对纳入城乡公共管网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遵循“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供水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供水价格。对水价低于成本导致的政策性亏损,财政应给予补贴。未纳入城乡公共管网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要全面实现水费收缴,各市要按照水费收缴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时间节点要求,以县为单位逐村、逐个工程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今年6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工程总处数的比例要达到95%以上,水费收缴率要达到90%以上;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比例要达到95%以上,水费收缴率要达到90%以上,力争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收水费、用水户全部缴水费的目标。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水费收缴方式,建立水费收缴激励奖励机制,鼓励用水户积极缴纳水费。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计量设施安装和提升改造,探索手机终端APP、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支付等,降低收缴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和收缴精度。要落实扶持政策,各地要积极落实水价补贴和运行管护费用保障机制,对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市县财政要足额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