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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可延缓缴纳

2020-02-17 19:37:2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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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胡婵娟)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共同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在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的,可延长到3月份办理或补办,在3月底前完成缴费的,2月份、3月份不产生滞纳金。此外,对部分行业参保单位缓缴不超过3个月社会保险费。

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行业的参保单位,可对已申报核定的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从社会保险费费款所属期次月计算,最多不超过3个月。即3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最多延长到6月底;4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最多延长到7月底,以此类推。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通知指出,参保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传真等“不见面”方式,向参保地人社部门养老保险行政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可从省人社厅门户网站下载)。各级人社部门养老保险行政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统一受理各险种缓缴申请。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受理,受理时间截止到疫情结束后次月。受理结果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反馈参保单位。对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告知具体原因。

缓缴申请通过后,参保地人社部门养老保险行政机构及时将《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传递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做出缓缴标识,在申报核定信息中注明缓缴到期时间,传递至信息共享平台,相关资料扫描存档。在参保单位办理缴费时,超过缓缴期限的,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河北省各市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联系人员名单

责任编辑:胡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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