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任学光 通讯员杨柳)日前,辛集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位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刘某、位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也是辛集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6月开始,被告人刘某、侯某、张某等人购置罐车,从事非法运输倾倒废酸业务。2017年7月26日,周某、张某驾驶罐车,从霸州市某板带厂拉出废酸30余吨,后张某、周某联系位某某将该车废酸倒掉。2017年7月28日凌晨,李某负责放风,位某某将该罐车内30余吨废酸倾倒于马兰桥西500米石津干渠内,造成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石津干渠水体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为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省南水北调办等部门按照应急处置方案,就近退水,清理渠底淤泥,应急性处置费共计714.0657万元。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辛集市检察院依法对霸州市某板带厂及位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霸州市某板带厂及位某某等人依法承担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侵权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辛集市人民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