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乔宾娟)日前,邯郸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通告称,自2月28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孔明灯”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在节假日期间,常达到“孔明灯”燃放高峰,威胁高压电线、通信设施、树木、森林等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