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马建敏)2月22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起草的《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的《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办理公证事项、公证事务以及提供其他公证服务过程中,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行为。新规明确,公证服务收费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证事项和事务有: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财产合同(协议)、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遗嘱、委托、声明、保证;现场监督、保全证据;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提存、登记;其他需要政府制定价格的公证事项和事务。
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证事项和事务有:公证机构为当事人代拟相关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非诉讼代理、参与经济谈判、公证调解、翻译、代办登记认证、查询公证档案、清点遗产、保管遗产或其他财产物品,新兴公证事项和事务以及《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中明确实行协商收费的事项。符合竞争条件的区域,鼓励公证机构参与竞争性公证服务,严禁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搞协议价格、垄断价格。
新规明确,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所需人数、时间和服务的疑难、复杂及风险程度等确定。公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应当由公证机构统一收取,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