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12月29日沧州电(记者戴绍志)今天从沧州市阳光政务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沧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沧州市61个市直相关单位按照依法依规和科学规范等原则,编制形成了《市级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目录》和《市级取消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目录》。
12月29日,沧州市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两个证明事项目录公布。图为沧州市公安局发布两个目录。 记者戴绍志摄
《市级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目录》共有19项。包括: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2、注销户口证明;3、亲属关系证明;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6、非正常死亡证明;7、临时身份证明;8、无犯罪记录证明;9、生活(就业)困难证明;10、区划调整规范地址的证明;11、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12、清税证明;13、办理华侨及港澳台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证明;14、技术合同登记证明;15、学考考籍变更证明;16、高考优惠加分需要提供的证明;17、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提供的证明;18、无工作证明和外出务工证明;19、大病患者申请红十字救助项目的个人医疗费用证明。
《市级取消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目录》共有12项。包括:1、租住证明,不再提供;2、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居民可以自助查询、打印结果;3、社保参保缴费证明,居民可以自助查询、打印结果;4、驾驶员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证明,居民可以自助查询、打印结果;5、困难职工证明,由总工会派人入户调查;6、民族成份,由群众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证明;7、退休人员情况证明,居民可以自助查询打印结果;8、安全驾驶经历,居民可以自助查询、打印结果;9、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禁止从业情形的证明,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证明;10、房屋商用证明,不再提供;11、科技计划立项批文证明,由部门之间核实;12、初次创业证明,由部门之间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