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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印发并实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最多可奖3万元

2017-12-29 14:01:09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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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沧州市金融办发布了《沧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并开始施行。按非法集资行为轻重,给予举报人单起最高1万元的奖励,如果案件涉案金额超亿元或在全国、全省有影响,还可再次获得最高2万元的奖励。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的其他人举报的。

各县(市、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公安部门核查。公安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

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工作。受理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联系电话:0317-2160936

邮箱:czscfb@163.com(记者马冬胜)

责任编辑:史艳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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