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宗苗淼)1月2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解读了我省首部关于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的政府规章——《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我省工业污水量,不得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接纳量的四成。
污水处理超标排放易造成二次污染
据悉,近年来,我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目前,全省共建成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184座、处理能力794万立方米/日,镇级污水处理厂57座,排水管网约2.9万公里。2016年污水处理厂处理总量约22亿吨,COD削减量68万吨。
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也出现一些问题:一是城镇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二是排放污水行为不规范。三是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不规范。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泥处理处置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等问题,容易造成二次污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下月进入法治轨道
据悉,《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从制度设计上,严格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构建了排水防涝和污染物削减的保障机制。我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也将纳入法治轨道。
比如,针对城市内涝灾害问题,《办法》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有关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按照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实行雨污分流,以及建立应急机制。
比如,针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问题,《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以及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设施建设及运营。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地方财政应该加大投入力度。
井盖应具备防盗、防坠落功能
在加强设施维护与安全保护方面,《办法》规定,加强窨井盖管理。明确排水窨井及井盖应具备防盗、防坠落功能,承载力和稳定性等应符合相关要求。同时,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要求从事有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时,应制定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另外,做好应急处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统筹安排所需物资。同时,运营单位也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工业污水量不得超城镇总接纳量四成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受其工艺限制,对进水水质有严格要求。因此规范排水行为,是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
《办法》从三个方面强化了进水水质管理。一是强化雨污分流。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二是强化污水排放管理。落实排水许可制度,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对于不按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排水户,排水主管部门可采取措施要求其限期整改。三是强化工业污水的量级。《办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40%;超过40%的,由当地政府另行组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优先使用再生水
我省大部分地区属于缺水地区。为促进污水再生利用,《办法》做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将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二是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三是政府应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规模,建设再生水设施,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另外,禁止将再生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混接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