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立飞
日前某搬运装卸公司职工王先生操作起重机将一台冲床一端抬起约60度时,冲床一侧吊链突然滑脱,导致该冲床翻倒致损,最终认定因为捆绑吊挂不牢导致吊链滑脱。当时作业人员共6人,其中,对整个装卸作业负责的装卸工潘先生持有装卸作业证(工种:机械),装卸工陈先生等四人持有装卸作业证(工种:人工),而吊车驾驶员王先生没有吊车操作证。
据了解,该搬运装卸公司具有较完善的各类搬运设备和专用装卸工具,能够从事塑胶机、大型冲床、印刷机等重型机械的搬运、移位、定位、安装等服务。同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起重机设备吊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发生事故时恰在保险期间内,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该搬运装卸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潘先生对整个吊装作业负责,并确保其分派到每一工作岗位上的组员均符合该岗位的资质要求,是其工作职责之一。而潘先生指派无证王先生上起重机驾驶操作起吊重物,是潘先生的工作过失。另外,潘先生具有装卸作业证书,属于条款中的“合格的操作人员”,因潘先生安排人员上的过失,在无证的王先生操作吊车过程中,在捆绑吊挂不牢不能起吊的情况下造成冲床损坏。潘先生安排王先生操作吊车行为构成“吊装操作人员的过失”。所以本次吊链滑脱造成被吊冲床损坏,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吊装操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造成被吊装财产的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操作人员属于被保险人雇用的合格的操作人员。即“吊装操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是指“合格吊装操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合格吊装操作人员”,自然是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重机械等大型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方可操作,而此次事故是吊车驾驶员王先生未持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属于无证操作,不属于合格的操作人员进行吊装作业。另外,在捆绑吊挂不牢情况下,司机王先生贸然起吊,导致吊链滑脱,所以王先生违规操作是本次事故近因,所以不符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故保险人不用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专家指出,《起重机吊装责任保险条款》中措辞有不严密之处,给了理解分歧。《起重机吊装责任保险条款》中对于保险责任的规定:“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雇用的合格的操作人员在使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吊装财产的损失,以及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但条款中前面使用的是“合格的操作人员”使用“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的措辞,后面使用的是“吊装操作人员”,前后措辞不一致。另外,条款中对“合格的操作人员”,特别是其中的“吊装操作人员”,并未限定为仅指“合格的起重机操作人员”;在起重作业中常常需要多人协同配合,一般存在指挥者、操作者和起重工等。条款中“合格的操作人员”“吊装操作人员”具体是指什么,应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