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5人被中纪委通报,另有多人被查处

2016-12-13 20:15:34 来源:河北新闻 责任编辑:张永猛
日前,中央纪委通报了9起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河北1起。

    日前,中央纪委通报了9起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河北1起↓↓

    河北省顺平县腰山镇党委原书记杨爱民、正童村党支部原书记齐永喜协助他人侵占村集体征地补偿款问题。

    2015年6月,齐永喜和村党支部副书记朱喜贵伪造村民代表会记录,违规将187亩集体林地承包给其“拜把子”陈起松(党员),并私自约定土地补偿款归陈起松所有。12月,顺平县启动有关征地工作。镇干部马国平、齐永喜与陈起松签订征地补偿合同,经杨爱民同意后,陈起松领取了应属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1234.20万元,并多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70万元,杨爱民通过齐永喜收受陈起松贿赂25万元。杨爱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马国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齐永喜陈起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上述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朱喜贵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省检察院网站近期对外公布↓↓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高嵩批准逮捕

    日前,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联合大学项目部商务经理高嵩(无职级)以涉嫌受贿罪批准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付贺批准逮捕

    日前,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联合大学项目部项目经理付贺(无职级)以涉嫌受贿罪批准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李海丰批准逮捕

    日前,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原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东黄各庄搬迁小组会计兼出纳李海丰(无职级)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批准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郑建宝批准逮捕

    日前,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原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东黄各庄村主任郑建宝(无职级)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批准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南宫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张瑞格涉嫌职务犯罪提起公诉

    日前,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原南宫市邮政公司总经理张瑞格贪污罪一案,起诉至南宫市人民法院。

    唐山市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杨文昭、唐素丽移送审查起诉

    日前,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唐山市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玉田县国税稽查局副局长杨文昭(乡科级)以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及玉田县民政局老龄办主任唐素丽(乡科级)以涉嫌玩忽职守、挪用公款罪移送审查起诉。

    唐山市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李绍友移送审查起诉

    日前,唐山市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滦县茨榆坨镇副镇长李绍友(乡科级)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南宫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古遵更涉嫌职务犯罪提起公诉

    日前,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南宫市城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财政所所长古遵更涉嫌贪污罪一案,起诉至南宫市人民法院。

    南宫检察机关依法对胡金于涉嫌职务犯罪提起公诉

    日前,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南宫市南便村乡胡井村党支部书记胡金于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起诉至南宫市人民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刘福强立案侦查

    日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唐山湾生态城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福强(无职级)涉嫌行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董焕贞决定逮捕

    日前,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承德市社会保险局原业务二科科长董焕贞(正科级)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丛新玉提起公诉

    2016年11月14日,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原基建办公室技术负责人丛新玉以涉嫌受贿罪向沽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廊坊纪检监察网近期对外公布↓↓

    文安县滩里镇东新桥村党支部书记赵家普,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滩里镇委会议研究,并报文安县纪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赵家普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大城县教育局副局长毕胜利,违反工作纪律,构成违纪。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大城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毕胜利行政警告处分。

    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主任科员李振华,在任高头管区工委委员、副主任期间失职渎职,构成违纪。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文安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振华行政警告处分。

    霸州市第十八中学原校长张永强,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霸州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永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大城县旺村镇子牙中心小学校长李同亨,违反工作纪律,构成违纪。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经大城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同亨行政撤职处分。

    永清县水务局原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兼县防汛办主任李广辉,任职期间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永清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广辉党内警告处分。

    安次区物价局局长、党组书记解延庆,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安次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解延庆党内警告处分。

    大城县旺村镇组织委员贾银霞,违反工作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贾银霞党内警告处分。

    文安县兴隆宫镇副主任科员刘国燕,失职渎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文安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国燕党内警告处分。

    霸州市环保局执法稽查大队原大队长李虎,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虎开除党籍处分。

    文安县大围河乡人大副主席陈亚刚,失职渎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文安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亚刚党内警告处分。

    三河市工商局高楼分局局长周晟旭,违反财经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三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晟旭党内警告处分。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县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志德,失职渎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志德党内警告处分。

    三河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局长刘大为,在任高楼工商分局局长期间,违反财经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三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大为党内警告处分。

    霸州市东杨庄乡刘南庄村原党支部委员、村委委员刘二社,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失职渎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东杨庄乡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刘二社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三河市泃阳镇党委副科级组织员徐海东,工作失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三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徐海东党内警告处分。

    大厂县人大民族宗教科原科长富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厂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富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大城县物价局收费股股长徐庆通,犯玩忽职守罪,被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大城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徐庆通行政撤职处分。

    三河市泃阳镇人大副主席刘振宁,工作失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三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振宁党内警告处分。

    香河县渠口镇谭家务村原党支部书记杨志民,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香河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志民开除党籍处分。

    三河市泃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杨振环,违反财经纪律、工作失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三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振环党内警告处分。

    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出入境管理科科长王永利,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安次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永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河市皇庄镇白东村村委会主任荣宝明,违反财经纪律、工作失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三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荣宝明开除党籍处分。

    廊坊开发区桐柏村原治保主任赵及涛,犯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廊坊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纪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廊坊开发区纪工委会议批准,给予赵及涛开除党籍处分。

    三河市段甲岭镇崔庄子村党支部书记郭希春,违反财经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三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希春撤销村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职务处分。

    文安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李香菊,犯滥用职权罪,被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文安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李香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文安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香菊行政降级处分。

    三河市皇庄镇白东村党支部书记吴殿发,违反财经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三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吴殿发撤销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职务处分。

    大城县北魏乡位胡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张文起,工作失职、违反财经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文起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三河市段甲岭镇崔庄子村村委会主任李友,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三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友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霸州市东杨庄乡刘南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刘银发,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失职渎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东杨庄乡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刘银发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三河市燕郊镇代刘庄村党支部书记邹建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工作失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三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邹建明撤销村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职务处分。

    文安县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徐瑞斌,犯滥用职权罪,被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文安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徐瑞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文安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给予徐瑞斌行政撤职处分。

    三河市新集镇荣村原党支部书记张洪中,任职期间非法占用土地使用权、违反财经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三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洪中开除党籍处分。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科级干部范淑君,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范淑君党内警告处分。

    三河市泃阳镇大枣林村村委会主任王景旺,非法占用土地使用权、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工作失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三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景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文安县滩里镇东新桥村原村委会主任、党支部委员赵金前,在任职期间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滩里镇委会议研究,并报文安县纪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赵金前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霸州市城区办事处范家坊村原党支部书记刘伯芳,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伯芳开除党籍处分。

    大城县民政局副主任科员焦占强,违反工作纪律,构成违纪。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大城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焦占强行政警告处分。

    三河市泃阳镇大枣林村党支部书记刘新,非法占用土地使用权、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工作失职,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三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大城县工商局旺村分局局长王卫军,违反廉洁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卫军党内警告处分。

    广阳区新源道办事处主任、党委副书记邵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家补偿款,构成违纪违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广阳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区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邵远开除党籍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广阳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区政府批准,给予邵远开除公职处分。

    霸州市政协原秘书长、党组成员王宏胤,违反廉洁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宏胤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固安县工业园区东辛村党支部副书记王化彬,犯贪污罪,被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固安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化彬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刘承芹,违反工作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承芹党内警告处分。

    霸州市岔河集乡曹庄村党支部书记段云川,违反群众纪律、财经纪律、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严重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段云川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广阳区九州镇芒店二村党支部委员王玉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家补偿款,构成违纪违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广阳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玉军开除党籍处分。

    固安县温泉园区独流四排村原党支部书记王凤山,违反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固安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凤山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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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至6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江苏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在会议上,王书记不避敏感话题,剑指自家门户,聚焦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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