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已获批准,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订)》提出,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了空前严厉的措施惩治大气污染责任人和相关单位。
《条例(修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
除此之外,新修订的条例还有这些变化,小编为大家做了详细梳理:
●政府部门要这样做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露天烧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建立和完善公共自行车服务体系
政府应当优化道路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提高公共交通在城市客运当中的分担率和运输能力,改善公共交通出行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自行车服务体系。提倡公民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低碳、环保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
《条例(修订)》明确规定市政府应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
在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6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企业要履行这些义务
>>重点排污单位设置电子显示屏公开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并在单位门口等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公开实时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未按要求设置电子显示屏,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住宅楼禁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违者将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的扬尘污染要采取防治措施
对道路工地实施围挡,产生扬尘的物料全面覆盖;修补破损道路,减轻因路面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撒和地面扬尘污染;对公共道路实施高效清洁的清扫作业,及时清运道路积土、垃圾和其它遗撒物,并按照规定科学洒水降尘。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老百姓要注意这些事情
>>烟花爆竹或被禁放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严格限制燃放时间、品种,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
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在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市、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排放标准未经检验合格者不得上路行驶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省会的主要大气污染源之一。为此,《条例(修订)》提出,要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发展和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汽车,机动车排放标准未经检验合格者不得上路行驶。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警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将被严惩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排放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政府主管部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河北综合,编辑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