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民营经济政策指南》专栏为广大民营企业送上的“政策大餐”是税收优惠之三,主要涉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几种情形。广大企业家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将信息发送至邮箱wangchengguo913@163.com,本报将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