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的父老乡亲们注意啦,关于限行、停课、停产有了新政策!尾号是1、2、6、7的车主不用再觉得自己的车限行几率比较高了。具体内容往下看↓↓↓
为实现京津冀区域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11月正式印发了修订后的《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新《预案》)。新《预案》对预案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加强了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三大运营商向公众免费发短信
省通信管理局新增一项职责为:督导、协调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及时免费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短信;
统一了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环保部要求,调整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调整后的预警分级为: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调整后的预警分级标准结合污染持续时间和污染级别,预警条件较原来有所降低,如:原来连续2日200<AQI≤300启动蓝色预警,修订后1日便可发布蓝色预警;原来预案中连续3日300<AQI<500发布橙色预警,修订后连续3日AQI>200,且出现AQI>300时可橙色预警。
明确了预警发布时间及程序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验,坚持提前预警,提前响应,会更好的达到“削峰降速”的效果,新《预案》明确提出预警信息应提前2天(48小时)发布。
同时,规范了预警发布、解除程序,明确了预警发布与解除签发人、发布机构,根据省法制办提出的修改意见,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将发布、解除预警的责任主体由“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修改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在保障措施中增加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可授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改进了应急响应措施
增加了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将应急响应措施分为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由近两年工作经验来看,除了采取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外,公众防护措施与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必不可少,尤其,采用统一的预警分级标准后,1天AQI>200情况即发布蓝色预警,AQI>200持续2天发布黄色预警,AQI达到500持续1天及以上发布红色预警,此类预警时间较短,若紧急发布,因生产工艺特点,部分企业应急减排措施不能执行到位,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应树立“重防护”理念,加强防护措施宣传,倡议公众节能减排。
统一了机动车限行措施
从征求公众意见看出,机动车限行为公众最为关注之一,以前预案机动车限行20%时,采取周一至周五2个车牌尾号轮换限行的方式,这样尾号为1和6、2和7的车辆限行概率较高,为切实回应公众提出的意见,经与公安交管部门沟通,新《预案》提出限制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时,2个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这样既增强机动车限行的公平性,又实现了京津冀城市机动车限行一体化。
夯实了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此次修订将停课措施纳入到公众防护措施中,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逐步强化措施,Ⅲ级措施中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Ⅱ级措施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Ⅰ级措施为红色预警且AQI达到500时,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到校的学生,安排自习,未到校的学生可通过远程教育,安排在家学习。
提高了工业企业减排比例
将Ⅲ级应急响应中工业企业15%减排比例提高为20%,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比例不变为30%,Ⅰ级减排比例由30%以上提高到40%。
新《预案》明确了建筑施工停工范围及企业行业停工工序;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道路增加机扫、洗扫频次;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做出了明确规定。
Ⅰ级响应措施中规定市、县主城区以及3公里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大型柴油货车绕最外环行驶。
增加了激励措施
为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结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制定了激励措施。
措施中明确了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除火电以外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企业,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要求、根据《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和《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完成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石化企业,以及煤改气、煤改电的玻璃和铸造企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情况下),纳入免于停产企业名单,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鼓励当地政府制定“绿色”建材行业大气污染治理目标标准,达到治理目标企业可不采取停产措施。鼓励企业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对主动安排在采暖期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应在财政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完善了“补充说明”
①限行措施中,免于限行的车辆增加了纯电动车辆及燃气车辆。
②对紧急发布预警到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以内,落实应急措施在12小时以上的企业,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经批准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③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窑炉也可不执行停限产措施,但应采取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置换的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④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增加了预案的科学性。
⑤重点工程和环境治理工程经过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强化了响应措施的落实
加强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实名举报不落实应急响应的情况,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文/记者解保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