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讯(记者赵晓华)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将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向社会公布,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
《实施办法》要求,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相关处理情况等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实施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依法依规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息共享。本地区已经建立企业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的,可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可向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被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
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金额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金额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4.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5.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6.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7.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8.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