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十条严控措施保大气质量 12月份市区单双号限行

2016-11-27 07:41:30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侯猛
11月26日,廊坊市政府发布《大气污染防治十条严控措施》,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十条严控措施,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卢艳丽 河北日报记者解丽达)11月26日,廊坊市政府发布《大气污染防治十条严控措施》,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十条严控措施,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

    严格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1号调度令的要求,全市所有水泥(保障居民供暖除外)、铸造行业全部实行错峰停产;全市4家钢铁企业全部停产检修;所有燃煤锅炉必须按特别排放限值稳定达标排放;全市没有排污许可证的涉气工业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市、县(市、区)建成区除应急抢险、抢修工程和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的重大民生工程外,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喷涂、焊接、切割等作业全部停工,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停产,所有渣土运输车全部停运,所有裸露地面、渣堆、土堆、料堆全部苫盖,所有道路全天候保洁。

    12月1日至12月31日,市区每日7时至21时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限行期间城市公交车免费乘坐。

    市区彻底取缔散煤销售点,严厉打击各类散煤流动销售行为。

    市、县(市、区)建成区严禁焚烧秸秆、垃圾、落叶、杂草、木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市区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的各类饭店一律停业。

    除邮政、部分物流和运送生活必需品的车辆外,严禁各类柴油重卡、黄标车、农用车进入市区。严禁销售低于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及普通柴油。

    市、县(市、区)两级执法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排污行为。

    市政府从市直相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11个督导组,驻县(市、区)开展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严格履行县(市、区)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凡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启动问责机制,依规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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