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记者李春炜、任学光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出台后,有不少市民对一些问题仍存在疑问。24日,在石家庄召开的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石家庄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
1、鹿泉、栾城、藁城三个新城区此次按照市区标准还是县(市)区标准缴费?
石家庄市人社局: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县(市)每人缴费180元;市区每人缴费240元。其中,对于鹿泉、栾城、藁城三个新城区居民,按照同城同待的原则,此次缴费标准与市内四区一样,都是每人240元。
2、为何孩子的缴费标准,与以往相比上浮较多?
石家庄市人社局:今年新政策实施后,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县(市)、市区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人均计算。
3、文件中提及的意外保险是否需要另外缴纳?
石家庄市人社局:不用,全包含在240元里面了。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城乡居民作为被保险人,由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按商业保险原则,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按规定赔付。
意外伤害是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意外伤害主要包括:车祸、中毒、锐(钝)器伤、灼烫、冻伤、雷击、触电、酸碱等液体伤害、野兽或家禽袭击(注射疫苗除外)、碰撞伤、撞击伤、跌倒、坠落伤、坍塌、淹溺、火灾、辐射、爆炸等情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上年12月26日至当年12月25日)。
4、在社区看病报销比例是多少?怎么报?文件中提及的40元划拨到卡上是否可以在高一级医院使用?
石家庄市人社局:参保居民在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0%。
普通病门诊医疗费。参保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划入社会保障卡,包干使用。普通病门诊包干资金,县(市)城乡居民应在参保地协议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使用;市区城乡居民应在一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使用。
5、医保缴费如何缴纳?
石家庄市人社局: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县(市)每人缴费180元;市区每人缴费240元。
6、以前入着职工医保要改入居民医保怎么办理?
石家庄市人社局:需要退出原先的医保重新办理。
7、居民医保是不是必须连续缴费?如果今年不交,以后再交会不会需要补交?有没有影响?
石家庄市人社局:居民医保是一年一缴纳,不能补缴。虽然是一年一缴纳,但是参保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纳医保费的年限与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病种门诊的支付比例挂钩。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支付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2017年以前有此政策规定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2017年及以后连续参保缴费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5%。
8、划入社会保障卡的40元钱是不是只能在定点医院用?
石家庄市人社局:划入社会保障卡的每人每年40元标准,只能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使用。参保人员住院无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病情在市内医院自由选择。
9、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办城乡居民医保吗?
石家庄市人社局: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本市的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未成年子女未在原籍参保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10、新医保政策有哪些惠民优惠?报销比例上和原来相比有何区别?
石家庄市人社局:住院起付段农村居民在各级医疗机构均有所降低;报销比例农村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提高了10%-15%,城镇居民在各级医疗机构的平均报销比例也增长了5个百分点;慢性病病种由9种扩大到了20种,门诊特殊病由4种扩大到了7种,报销限额和比例均有所提高,同时统一了连续参保缴费增加报销比例的规定。
同时,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出台后,原新农合新的药品目录将由原来的1100种扩大到2600种,农村居民报销用药范围大幅提高。解决了基层就医药品可选范围少的问题,大大缩小实际医疗费发生额与报销额的差距,参保人员将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11、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该如何选择门诊定点医院?门诊定点医院是要一年一定点吗?
石家庄市人社局:参加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划入社会保险卡,包干使用。普通病门诊包干资金,县(市)城乡居民应在参保地协议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使用;市区城乡居民应在一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使用。门诊定点需要参保人员一年一定点。
12、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该如何就医?
石家庄市人社局:参保城乡居民应凭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证件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接受核验。协议医疗机构收治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城乡居民,首诊医师要如实填写意外伤害经过,做好病历记录,3个工作日内报商业保险机构备案。在本市以外因意外伤害住院的,由本人或亲属于5个工作日内报商业保险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