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拱了庄稼,能不能猎杀?

2016-11-23 11:11:44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聂书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等5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蔡洪坡 通讯员李忠勇、王云花)22日,记者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王某等5人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

    今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因山上的野猪多次破坏其在地里耕种的庄稼,便联系被告人王某到其田地捕杀,王某又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郝某、张某。当日16时许,王某、王某某、郝某、张某携带两套电网来到山上,由陈某带领来到田地,后王某等人开始架设电网。当日21时许,王某将电网通电开始捕杀动物。次日7时许,王某等4人欲要逃离现场时,被井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在王某驾驶的面包车中发现用于捕猎的自制电网两套及捕杀的野猪5头、狍子1只、野兔2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等5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王某等5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两年不等,缓刑一年。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非法狩猎罪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牟取个人利益或改善口味,无视法律规定,非法捕获、倒卖这些动物。而有的则是法律意识淡薄,当动物损害群众庄稼等利益时,即抱着“为民除害”的想法,殊不知,所猎动物为野生保护动物。不懂法不知法,并不意味着违法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广大群众应以此案为戒,增强法律意识,加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切莫为获取个人私利或一时兴起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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