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环保部《关于扎实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2016〕101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冀气领办〔2016〕71号)、省大气办《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令》(〔2016〕第1号)要求,结合唐山市的实际,制定本强化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控制总量与达标排放相结合,在保发展的前提下,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常态化;加强污染源监管,实现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单位停产停业;严格控制散煤污染,实行机动车限行,全面加强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减排削峰,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促进空气质量持续好转。
二、实施时间
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
三、强化措施
1、重点行业实行错峰停产。
①水泥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且达标排放的水泥企业外,其他水泥企业全部停产。
②铸造行业。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原则上于2017年1月1日至2月28日停产,其他企业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停产。
③煤电行业。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煤电机组,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停产。
④钢铁行业。2016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未完成湿法脱硫烟气湿电除尘深度净化治理的烧结机(竖炉)减少污染物排放50%;有多台烧结机(竖炉)的企业按比例停产相关设备,只有一台烧结机(竖炉)的采取间断生产、停产的方式减排污染物,不得采用减少生产负荷、调节产量、降低步速等方式代替限产。2017年1月1日起,未完成湿法脱硫烟气湿电除尘深度净化治理的烧结机(竖炉)全部停产治理,已完成治理的视情况采取限产措施。
⑤焦化行业。2016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未完成脱硫、脱硝治理任务的焦化企业装煤、出焦时间全部延长至36小时;2017年1月1日起,未完成脱硫、脱硝治理任务的焦化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装煤、出焦时间全部延长至48小时。
⑥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序。2016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的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序减少污染物排放50%;2017年1月1日起,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的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序,全部停产治理。
⑦轧钢行业。按照《关于对独立轧钢企业实施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唐政函〔2013〕139号)完成煤气发生炉整治任务的或使用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的轧钢企业可正常生产,但要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未完成煤气发生炉整治任务的轧钢企业,停止排放污染物。
⑧非供暖燃煤锅炉。未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并通过达标验收的,全部停止使用。
⑨钢铁、焦化及其它高架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未按照《关于京津冀地区及主要传输通道城市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102号)、《河北省焦化行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冀气领办〔2016〕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京津冀周边及通道城市高架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6〕404号)、《关于全面强化全省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109号)要求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及验收任务的,2017年1月1日起,该设备停止排放污染物。
2、实行机动车限行。
①非营运小型汽车。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3月15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时至19时,在全市辖区内实行非营运小型汽车车牌尾号每天限行两个号码(限行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②五轴及以上货车。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3月15日,全天24小时,全市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除外)五轴及以上货车每天按两个尾号限行。具体实施办法为:把车牌尾号分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五组,当日期尾数与某组车牌某一尾号相同时,该组车牌车辆限行。如每月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车牌尾号为1和6的车辆禁行,以此类推。31日不限行。对由牵引车和半挂车组成的五轴及以上货车,车牌以牵引车车牌为准。详细限行规定市政府将另发《通告》。
3、严控散煤污染。加大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力度,到2016年12月底前压减替代散煤141万吨,其中城市区域散煤压减替代8万吨,农村地区压减替代散煤133万吨。加快燃煤锅炉整治,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年度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关停任务,全部发挥环境效益。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专项检查,对关停后擅自恢复使用的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后再次使用燃煤的,收缴财政奖补资金,并依法严厉处罚。严格煤质管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煤质管控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
4、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强化渣土挖、堆、运全程监控,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施工工地裸露土壤采取覆盖、遮蔽等降尘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治理。
5、露天矿山企业停产治理。按照《唐山市露天非金属矿山环境深度整治实施方案》(唐政字〔2016〕94号)要求,露天非金属矿山停产开展环境深度整治。
6、强化禁烧、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按照《唐山市秸秆垃圾禁烧管理办法(暂行)》(唐政发〔2016〕4号)、市政府《关于促进城市建成区文明祭扫工作的意见》(唐政字〔2016〕62号)要求,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要求,全面加强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等禁烧和建成区文明祭扫工作。公安部门要抓紧牵头制定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减少烟花爆竹污染。
7、强化餐饮业油烟治理。对有审批手续但无油烟净化设施或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餐饮饭店和烧烤门店停止排放污染物,对无审批手续的予以关停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