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霞
一名被告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因为有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等情形而被轻判。日前,廊坊市安次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缓刑。
去年7月3日,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小客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该车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张某相撞,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刘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垫付医疗费。去年9月,刘某又赔偿被害人张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安次区法院认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事故,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说法: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刘某在交通肇事后,因为有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等情形,被从轻判处。此案提示人们,交通肇事后决不能怀有侥幸心理,实施逃逸、隐瞒事实、对抗侦查等行为。否则,到头来只会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