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新办法要求,购房人所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啥?监管部门是哪儿?资金如何监管?中途想退房怎么办?什么时候实施?赶快来了解一下吧↓↓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啥?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房价款(含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
监管部门是哪儿?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监管机构将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监管机构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包括用于支付该预售项目的建筑安装、区内配套费用和用于本项目开发或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预售资金的监管。
资金如何监管?
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可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应当具备规范运营业务能力、资金监管能力、并满足网络技术条件要求。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后,即为监管银行。监管银行要与监管部门机构信息系统联网,达到信息即时传递与交换。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可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并由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开发企业根据按揭贷款需要,可凭银行资料申请增开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专用账户设立后,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监管专用账户的,应当与原监管银行协商一致后到监管机构备案,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并将原监管专用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的监管专用账户。
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并告知购房人。
开发商如何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购房人所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到该监管专用账户。
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申请该笔资金的60%用于本项目开发及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预售项目工程进度,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具体节点为: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30%的资金。
2、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55%的资金。
3、主体封顶的,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85%的资金。
4、通过竣工验收的,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95%的资金。
5、按照上述工程进度和申请额度拨付相应监管资金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该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完成房地产首次登记的,解除监管。
购房者想退房怎么办?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 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什么时候实施?
新办法适用范围为石家庄市新华区、裕华区、长安区、桥西区(注:市内四区以外的县(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6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止。
开发商有哪些行为将被限期整改?
1、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
2、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3、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的;
4、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并私自收取房价款未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
5、未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该项目有关工程建设的。
6、其他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