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出台预案:供热单位拒供热 政府可紧急接管

2016-10-31 09:38:56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郑晓娟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经协调无效,项目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经协调无效,项目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日前,市政府研究同意并下发《石家庄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下称《预案》)以提高石家庄市有效应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减少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对居民正常采暖的影响。

    □记者 冯月静

    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分四级应对

    据介绍,《预案》适用于市内五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因供热单位弃供弃管,供热设施设备、供热管网及附件故障,供热用煤、水、电等原材料短缺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供热生产、运行造成巨大影响,对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热和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等供热事件。

    《预案》指出,按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Ⅰ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出现供热用燃料严重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

    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Ⅱ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供热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因供、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

    较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Ⅲ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几个部门、区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协调无果;影响重点用户(如: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办公场所)正常用热。

    一般:供热突发公共事件(Ⅳ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热造成影响,区能够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1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市供热应急指挥部

    统一调度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预案》指出,为进一步加强石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预案》要求,各供热单位应在保障正常供热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供热能力和区域供热需求等实际情况,建立应急供热燃料储备,制订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业的应急抢修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

    由低到高分成四级预警

    《预案》提出,依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供热前15天全市进入蓝色预警响应阶段

    《预案》规定,冬季供热期(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前15天,全市即进入供热突发公共事件蓝色预警响应阶段,蓝色预警不再另行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应急处置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发布。

    冬季供热期结束后,供热蓝色预警自动解除。黄色以上预警的解除程序,参照发布程序执行。

    政府对特殊群体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预案》提出,市、区建立两级应急供热燃料政府储备。各供热单位建立供热燃料应急储备。其中供热煤炭应急储备不少于20天用量,遇有恶劣或极端天气预警时,应提前加大应急储备量;加快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建设,逐步提高调峰和应急能力。

    市、区政府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预案》强调,供热期间,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经协调无效,项目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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