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实现互认

2016-10-31 08:50:55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孙明霞
10月27日,京津冀三地人社部门在石家庄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今后三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考试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等证书的人员,调入另外两个省市时,可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不再更换职称证书。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郭东)10月27日,京津冀三地人社部门在石家庄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今后三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考试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等证书的人员,调入另外两个省市时,可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不再更换职称证书。

    协议提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适用于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在三地间流动过程中的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领域。

    互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参加国家设立、地方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实务等职称相关考试,由京津冀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职称资格或考试合格证书。

    互认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证书。在国家设定的职称系列、等级范围内,根据地域产业、专业布局,经京津冀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设立的评委会评审或认定,由京津冀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高、中、初级职称资格证书。

    职称资格互认有三种方式:取得京津冀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职称资格证书,并受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流动到另外两个省市时,可由用人单位考核确认后聘用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不再更换证书;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可持原证书直接申报。取得京津冀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职称资格证书人员,在三地之间流动时,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工作中享受同等待遇,相关部门应予以认可。京津冀职称主管部门核发(确认)的考试合格证书,适用于三地的职称评聘工作,异地评委会及用人单位应予以认可。

    根据互认协议,京津冀三地将结合产业布局调整,拓宽迁移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随迁的专业技术人员,既可参加迁入地的职称评审与考试,又可参加原所在省市的职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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