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天津10月14日电(记者刘家宇)记者14日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协同处理京津冀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该局已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河北省人力社保厅签署《关于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协同处理工作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确定,成立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召开2至3次案件处理情况通报会或研讨会,研究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尺度、案件处理标准,处理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
此外,还将建立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就地处理机制,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市的,明确原则上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优先处理。
据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负责人介绍,《意见》的签署,有效解决了京津冀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尺度不一、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为更好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合法用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了依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