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郭东)9月29日,河北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提出意见,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视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意见》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除确因自然灾害、突发重疾等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到的,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对于移送材料不全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予受理
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意见》提出,公安机关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对于移送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到案件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补正,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要迅速进行立案审查;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民检察院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应当督促尽快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人社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将责令其限期支付
《意见》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未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企业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单位或个人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并要求该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足额向劳动者发放。
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和逮捕、起诉、审判程序等情况共享机制
《意见》提出,对于跨区域犯罪、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置。
充分利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和逮捕、起诉、审判程序等情况共享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