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戴绍志 通讯员韩学敏)沧州市公办普通高中取消择校费后,新生的学费标准有所调整。
学费标准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从2016年新生开始执行,在校择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具体学费标准为,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在县、镇办学的市直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由500元调至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由300元调至600元;县、镇(含农村)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6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体育、艺术等特色普通高中及其他普通高中附设的体育、艺术班的学费标准,可在相应档次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市物价部门要求,学费、住宿费要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因学生转学、退学等原因需退还学生交纳的有关费用的,凡是符合退费相关规定,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或少退还。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按规定审核批准的普通高中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
此外,职业高中学费、公办高中学生住宿费收费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职业高中学费普通专业每生每学期400元,热门专业每生每学期500元。住宿费一般宿舍每生每学期50元,半公寓化宿舍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学生宿舍楼的面积、设施等条件审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