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出台意见 农村留守儿童不满16岁不得单独居住

2016-09-13 08:10:04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郑晓娟
日前,石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2017年石市完成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建设。

    日前,石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2017年石市完成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建设。到2020年,石市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机制有效运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改善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

    加快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体系一:外出务工人员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子女保持经常联系,采取各种方式多见面交流,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体系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业干事,在村(居)委会(社区)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督导员,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对于委托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要督促父母及时更换监护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必要的学习、娱乐场所和设施开展托管服务,并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沟通提供便利。

    体系三: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将农村留守儿童的辍学信息及时通报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和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儿童的劝学、返学工作;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加强公办寄宿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有寄宿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全部得到满足。有条件的要逐步改善寄宿环境,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体系四:建立部门协同联动关爱保护机制。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保护力度,及时受理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项目,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农村社区和寄宿学校(幼儿园)等服务设施建设。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司法保护和法律援助。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体系五:依托学校、城乡社区(村委会)等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建立强制报告机制:父母在外出务工前要把留守儿童和委托监护人情况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在做好登记并核实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和能力后,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要按照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分类区别处置,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对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照料。对失踪的农村留守儿童,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对有家庭暴力倾向或属于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实施保护。

    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因各种原因陷入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有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倾向的,公安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父母或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要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强化源头控制: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便利条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脱贫帮扶工作,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通过鼓励、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外出农民工带着子女举家进城,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要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解决好农民工及子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问题;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简化农民工子女入学手续,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使长期在外务工的父母能把孩子带在身边上学,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留守儿童群体。

    制定措施分类施保: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摸底排查情况,精准采集数据信息,准确掌握幼儿和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构成、特点、家庭状况、监护、就学等情况,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并对摸底排查的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进行精准识别,分类制定具体的关爱保护措施,精准施救。 (记者 赵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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