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智力残疾特困人员指定供养机构接收

2016-09-01 10:23:02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郑晓娟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并印发实施,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并印发实施,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针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建立的救助制度。

    对部分特困人员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根据《实施意见》,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全省建立起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行政区域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

    《实施意见》规定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即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可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可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间照料

    该《实施意见》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特困供养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实施意见》提到,我省将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建合营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记者赵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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