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利军 韩建清
一名矿工为了讨薪,竟将汽油倒在自己身上,威胁矿长并点燃汽油。日前康保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15年1月20日中午,被告人郝某携带一个装有8升汽油的白色塑料桶,来到康保县某煤矿矿长王某的办公室,要求其马上支付所欠的工资,并威胁王某不给工资就点火,随后将汽油倒在自己身上和办公室地上,王某叫来煤矿部分领导金某、冯某和保卫科李某一起劝说郝某不要做过激行为。在劝说中,李某靠近郝某,在夺取郝某手中打火机时,郝某将打火机点燃,引燃了汽油和衣物,导致李某和郝某均被烧伤,矿长办公室沙发被烧毁。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被烧毁的物品价值为600元。郝某在张家口市一家医院住院期间逃匿,后被抓获。
康保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郝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郝某是自杀行为,是与保安李某在抢夺打火机的过程中无意将火点燃,主观上没有放火的故意,其行为不是纵火,也没有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应宣告被告人郝某无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明知汽油是易燃易爆物品,而将汽油泼洒在某煤矿矿长办公室地上及自己身上,面对办公室内的王某等四人,将汽油点燃,致被害人李某和被告人郝某烧伤,办公室部分物品烧毁,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郝某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明知点燃汽油有足以引起火灾的危险,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客观上将办公室内的汽油点燃,实施了放火的行为,既危及整栋办公大楼内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放火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郝某是自杀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放火的动机是为了胁迫某煤矿领导支付其工资,其主观恶性不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郝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康保县法院判决郝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说法: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是刑法中的一条重罪。本案中郝某的行为实属不该,讨薪要通过法律途径,不可通过极端方式解决,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近年来,工人追讨工资采取过激行为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样做非但难以讨回工资,更有受法律追究的可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专门规定了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构罪条款,若遇老板恶意欠薪的,可请求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