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任学光)在省会地铁即将开通试运行之际,研究出台本地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依法对轨道交通进行规范管理,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显得十分迫切。6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标志着省会正式开始着手条例的制定。
目前,省会地铁建设进展顺利,预计明年6月底,1、3号线一期工程将投入载客试运行阶段,它标志着省会即将迈入地铁时代。由于目前国家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保证依法管理,国内其他城市多数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对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将《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列为今年的立法项目,并由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负责起草。他们学习借鉴北京、苏州、郑州、南京、大连等十几个城市的立法经验,起草了《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6月6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研究讨论通过,昨日《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明确了运营单位应当履行提供安全、便捷、优质运营服务的相关义务。同时规定,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一些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针对安全事故防范,《条例(草案)》提出,建立轨道交通保护区制度,明确保护区范围,对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对重点保护区内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轨道交通线长、点多、面广,影响轨道交通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需要及时制止和查处。目前,全国已经制定轨道交通地方性法规的15个城市中有13个城市做出了授权,授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运营环境、秩序等问题进行处理。《条例(草案)》提出,拟将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安全这一特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授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