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林凤斌)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职尽责,近日,定州市出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将受到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未按职责分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中,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启动工作不及时、措施不到位的;在落实执法责任中,存在监督缺位、执行不力等行为的;在上级领导、有关部门视察、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者被媒体曝光、上级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以及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免职、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将治污责任追究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对因《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和未按职责分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终评优资格;对因在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中,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启动工作不及时、措施不到位的和市领导交办、部门转办事项未按要求办结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