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王敬照)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省教育厅日前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未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民办高中可由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但招生办法(招生简章)、招生总规模和在生源地招生人数须到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通知强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凡以摸底、竞赛、测试、冬(夏)令营等方式将初中学生集中起来进行笔试答题活动并与升学挂钩的,均视为变相组织招生考试,一经查实,对活动组织者和违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凡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或指定其报考某类(个)学校,学校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加以限制,更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实行自主录取的民办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