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六类商品不得销售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张清华)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审议通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监管办法》从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监管办法》明确,六类商品不得销售。分别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近年来,网络购物蓬勃发展,网络购物中的商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工商部门将不断创新举措,加大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网购消费者的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