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赵增强)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邢台一名刚刚18周岁的少年却专门盗窃邻居,两个月内出手7次,盗窃财物总价值3400多元。4月18日,邢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俊俊(化名)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俊俊从小深受父母宠爱,逐渐养成了好吃懒做的习性。高中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俊俊眼看着别人出手阔绰,心理开始发生扭曲。2014年9月份的一天,俊俊来到朋友的学校借宿,第二天趁上课时间宿舍无人,他利用朋友留给他的钥匙打开宿舍内的铁皮柜,偷走朋友的300元现金。事情败露后,俊俊的父亲花400元钱息事宁人。俊俊困此认为,小偷小摸不会出什么大事,即便被发现,家人也会帮自己解决。萌生这个念头后,他把偷窃的目标瞄上了邻居,觉得知根知底好下手。从2015年6月到8月底,俊俊先后7次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到邻居家盗窃。行窃过程中,他见啥拿啥,小到香烟大到电动自行车,现金从80元到300元左右不等,盗窃财物总价值3400多元。
邢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在部分做案时未满18周岁,且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应当承担起教育监管的法定职责,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帮助其增强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