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第二和第三板块分别是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长效常态的创建工作机制。
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包括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等八个测评项目(简称“八大环境”)。
长效常态的创建工作机制包括组织领导体制、群众广泛参与、文明单位创建、以城带乡和城乡共建、动态管理、保障机制以及荣誉称号等方面内容。
此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还规定了包括党委政府一把手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发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案件、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事件、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等30项负面清单,要采取罚分、停止资格、取消参评、取消荣誉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