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记者任利 通讯员杜建文 李忠勇 王云花
近日,井陉县法院对尹某系列盗窃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7331元。同时,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许某判处罚金7000元。
据法官介绍,28岁的被告人尹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1月31日刑满释放。
2014年1月28日傍晚,尹某来到井陉县秀林镇南张村,盗窃杜某停放在自家过道一辆立马电动自行车,价值1700元,后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许某。从此次开始,尹某便接二连三盗窃电动自行车,到2015年春节前后,仅2月一个月就作案5起之多。
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初至2015年4月上旬,被告人尹某在一年多时间里共盗窃作案20起,盗窃电动自行车19辆,价值共计23221元,另盗窃现金4200元。
除盗窃电动自行车外,尹某还于2015年4月6日上午来到被告人许某家,趁许某上班、家中只有残疾妻子之机,盗窃许某放在家中西配房手机盒里的4200元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明知电动车系尹某盗窃所得而仍然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被告人尹某、许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尹某、许某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