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裸露上身,是一种不雅行为,为人们所不耻。那么,在公共场所裸露下身又是什么行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 有意裸露身体(包括赤裸全身、下身或暴露隐私部位),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近日,滦南县的田某(男,69岁)就因触犯本条规定,受到了行 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7月14日,滦南县公安局长凝派出所接到辖区王某(女,42岁)报案,称住在其家斜对门儿的田某,经常对自己裸露下身,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 接警后,该所民警立即出警对此案进行调查。经走访王某及周边群众,民警得知,2012年某天,田某第一次对王某裸露下身。因是街坊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 王某并未就此事深究,经村干部调解和田某保证后不了了之。但谁知,田某并未吸取教训反省自己,自从有了第一次后,竟然严重心理变态,不仅没有收敛自己的行 为,反而隔三差五就在门口对着王某摆弄下身。但田某的行为作得很隐蔽,很难让人抓住把柄,这让王某既难以忍受又十分无奈,只能私下与田某的妻子进行交涉。 可田某的妻子患肺心病多年,除了口头劝说外,根本就管不了田某的行为。久而久之,田某在变态心理的驱使下,形成裸露下体的癖好。据群众反映,田某不仅仅是 时常对王某裸露下体,甚至在同村的其他妇女面前也有过多次类似行为。
了解完情况后,办案民警将田某传唤到派出所。经过询问,田某交代,因妻子患病多年,不能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便产生了对其他女性裸露下体发泄欲 望的念头,而其最初选择的对象就是住在斜对门的王某。虽然他也知道这是自己心理变态所致,但就是不能控制自己。尤其是到了夏季,妇女身上穿的衣服不多,更 让他难以抑制骚动的心情,因此只要一有机会,就会向着对门的王某摆弄自己的下身。
目前,田某已被行政拘留,在拘留所内接受管教民警的教育。(李跃安 张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