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井陉县公安局秀林刑警中队副队长王润文介绍,32岁的贾某某与24岁的程某系表兄弟,买了一辆已经报废的微型面包车,又安装了一副伪造号牌。2014年3月21日22时许,两人开车来到井陉县境内的石太高速秀林站口,领卡进入高速,一路开到一公里外的井陉西出口。但两人并没有给卡缴费通过,而是紧跟在一辆刚刚缴费的车后面加速闯卡,将车辆停在收费站以外一二百米处,然后步行回来寻找大车目标,成功将通行卡以300元的价格卖出,然后开车从附近不承担收费职能的天长站驶出。
两人第一次作案尝到了甜头,便开始疯狂作案,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作案40余起,致使石青高速公路公司被偷逃通行费5万多元。
两人“倒卡”以诈骗罪被判刑
经审理,2014年11月,井陉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涉嫌卖卡两人中的程某有期徒刑13个月、贾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分别处罚金1万元。“由于对高速路上‘倒卡’的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处罚依据,形成了较大的监管空白。”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收费经营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程某和贾某某最终以诈骗罪获刑。
逃费货车司机获行政处罚
34辆逃费的大货车全部录入“黑名单”系统进行查扣,共查扣19辆,石青高速公路公司除对查扣的逃费大货车司机追缴高速公路通行费41210元外,公安机关还对19名逃费司机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大货车司机为何要承担责任?井陉县公安局秀林刑警中队副队长王润文表示,由于货车司机购买了程某和贾某某的高速通行卡缴费,隐瞒了自己真正的出发地点,骗取了高速费用,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