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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 提交住所合法证明即登记

来源:河北新闻网

    为河北首次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具体条件,为住所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属全国首创。

    河北新闻网2月27日讯(记者苑旭森)今天从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河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已经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各地、各部门,3月1日起将正式执行。

    据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河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综合考虑河北实际情况,明确了河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具体条件。鉴于地方立法周期较长,不能保证在3月1日前发布,因此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发执行,这也是河北省第一次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具体条件,为住所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属全国首创。

    《河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提出,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同时,明确“住改商”登记应提交居(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取消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河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以更有效地释放场地资源、降低成本,促进现代服务等产业发展。同时,为避免重复审查,提高登记效率,对前置审批部门已经核准的住所(经营场所),工商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登记,不再要求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该规定还明确了工商机关的职责是对申请人是否享有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进行形式审查,对登记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相符的依法处理。而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以及其它行政许可部门主要对房产经营用途是否符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特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监督管理。

    考虑到各市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河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授权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等较大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高薇】 //m.fidreport.com/2014-02/27/content_3804721.htm true report //m.fidrepor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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