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有待规范,将来或成强制险种
在向餐饮企业推介食品安全责任险时,沙河市食药监局也存在一定困惑。“毕竟我们是监管部门,不能强迫企业投保。”董萍介绍,向餐饮企业推介食品安全责任险,只能是食药监部门的积极作为,而非权限所在。同时,目前实行的保费标准等也只是一种探索,还有待国家有关部门更权威的制度规定。
有关专家介绍,就目前国际惯例看,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一般有4个途径获得赔偿或者救济:一是从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赔偿;二是从食品所在行业协会或商会获得赔偿;三是从政府获得赔偿和救济;四是通过保险的理赔获得相应赔偿。目前,我国最常见的食品安全事故赔偿解决方法,是沿用了国际惯例的前三种。
“企业不愿投保,除了抱有侥幸心理,不愿增加成本外,另一方面是因为许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并没有落在企业主身上,而是由政府买单造成的。”专家分析。
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不少政协委员提出了尽快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险制度的建议。2013年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六十五条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这意味着,如无意外,食品安全责任险将成为强制保险。
【责任编辑:赵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