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通讯员靳彦丽 记者郭东)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省内已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可直接持卡门诊就医和购药,不需要再办理任何手续。异地安置和转诊人员异地就医,执行参保地相关政策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异地就医手续将进一步简化。参保人员异地住院、慢性病门诊和其他涉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就医行为,按照参保地经办机构相关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申请手续,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在异地系统上确认异地就医状态、定点及时限。未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因病情危急需要急诊抢救,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亲属在抢救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病情资料备案,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实并在异地系统上确认异地就医状态,同时补录费用明细。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要再次转外就医,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本人或其亲属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病情资料备案。
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将更加便捷。参保人员异地普通门诊和异地购药可直接持卡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用个人账户予以支付;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等需要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的待遇标准予以结算,属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可用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进行登记。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须每日将当天发生的医疗费用录入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同时传输至就医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和省医保中心。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异地系统按照参保地的待遇标准予以结算,核定医保基金支付额。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进行结算,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所在单位或本人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本次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由本人支付,出院后回参保地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属于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月进行对账并结算(不扣除预留保证金)。石家庄市以外其他市参保人员在省会就医结算,由省医保中心直接承办结算。
异地就医结算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就医、购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只支付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自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转外就医、异地转诊、退休异地安置及其他符合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适用本办法。
【责任编辑: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