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石佛寺村是典型的冀南平原村落,属邱城镇管辖。农田里多种棉花、玉米等农作物。可是,时至中秋,棉花、玉米影响人们的视线,阻绊脚步,而恶狗却游荡自如,几次合击都没能将其捕获。
随后,一连数日,以石佛寺村为中心,沿途道路随处可见手拿棍棒的打狗人员,或结伴蹲守,或来回巡逻。棉花地深,视线受阻,很便于恶狗逃窜,因此警民几次围堵,其间虽然击打到了恶狗,但始终没有把恶狗击毙。本报就此第一时间予以关注,并连续追踪报道,诸多媒体跟进。这起恶性事件在网络坊间引起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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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死孩子居然是狼?“狼行千里吃人”,平原里怎么突然就出现了狼?
确实令人难以置信,但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就这么发生了。其实,搜罗关于居民豢养狼崽的信息,并不为奇。明明是狼,为什么非要弄来当成宠物狗来养,或者用来看家护院呢?
18日,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关于养狼信息,出人意料的是,这种公开询问何处买狼的信息并不鲜见。据了解,狼是野生动物,不能随意饲养。而饲养狼这样的动物,必须有当地林业部门开具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这样的证明通常需要一定的饲养条件才给办,但显然,在普通居民家里养狼是不允许的。
此外,邯郸市一位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国家禁止饲养野生动物或烈性犬伤人案件,除少数属于直接故意外,多数案件属于间接故意。作为饲养主人,对私自饲养的狼或烈性犬的习性应该是非常了解的。嫌疑养狼主人应该预见自己所养狼脱离自己控制可能发生致人伤亡的危害结果,却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危害,可见嫌疑狼主人危害公共安全是持放任态度的,应属间接故意。
如果主人不能让饲养动物在一个绝对封闭安全的环境下,而是使其脱离自己的控制,则这种行为本身就对社会造成了潜在的、现实性的威胁,而这种威胁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而言的,如对狗旁边玩耍的孩童、路人等都有潜在的人身威胁。具体而言,饲养人涉嫌触犯《刑法》第114条、115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毕竟,悲剧背后实质是人祸,唯有加大惩处,民刑共济才能勒住缰绳,减少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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