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辐射,是指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
电离辐射,主要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产生的辐射。
电磁辐射,主要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
本条例所称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是指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
第四条 辐射污染防治坚持科学规划、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丁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