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张娜)日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出台《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就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临建征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国有土地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不再异地提供新用地国有土地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再异地提供新的用地。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新的用地,报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批。
违法建筑、超期临时建筑、未规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含2年)的临时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按相关规定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民房安置可纳入城中村改造
集体土地上的居民住宅及其附属物、装修等,经评估后,给予货币征收补偿。征收居民房屋,在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能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解决的,不再另批宅基地。不能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解决的,另批宅基地自建安置。
新增用地指标由市统一协调解决,安置事项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办理。搬家费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计发,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25元,计发6个月。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搬家费补偿20元/平方米。
临时用地的补偿:未利用土地不予补偿
临时通道、存土场、料场、工棚用地及配水管线用地按临时用地进行补偿。配水管线等供水设施占用未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手续的城市规划道路,按临时用地进行补偿。
临时用地按使用前的用途进行补偿,未利用土地不予补偿。临时占用耕地半年期限,影响一季产量,复耕费一次性补偿600元/亩,青苗补偿费按一季1200元/亩;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按实际占用期间补偿,影响几季产量补偿几季(按一季补偿1200元/亩,一年两季),工程竣工后,复耕费一次性补偿600元/亩,另加一年青苗补偿费24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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