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对扬尘治理达标,并获得省级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的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在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中,给予一次性3-5分的奖励。
十四、建设单位必须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的各项措施。
十五、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记入不良记录。
十六、本省施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监理企业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除行政罚款外,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记入不良记录,由省住建厅依法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资格。
十七、外埠施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监理企业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记入不良记录,暂停其在河北省建筑市场投标资格,直至清出河北建筑市场。
十八、开展群众监督,对施工扬尘的举报人,经查实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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