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张清华)近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台《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规定海域未开发使用满两年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海域使用权人下达《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
《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规定,因未按照用海承诺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海域交付给海域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开发使用条件的;因海洋功能区划依法修改,造成海域使用权人不能按照用海承诺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使用的;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因处置海域上相关群众诉讼事项等无法开发使用的;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开发使用的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发使用延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向沿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海域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域使用权人协商,将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置:①延长开发使用期限;②调整海域用途、规划条件;③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④协议有偿收回海域使用权;⑤置换海域;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海域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其他处置方式;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域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海域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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