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许多村制定了适合本村情况的村规民约。这对约束部分村民的不当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制定得非常粗糙,甚至有的条款背离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给村民学法懂法、依法处理农村事务带来了副作用。
一是曲解政策型。有的村干部片面理解宅基地发放政策,在制定村规民约中规定:“宅基地发放只给有男孩的户,不批给只有女孩的户”。这样的土政策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使用办法》及计划生育相关政策,造成宅基地乱圈乱占的现象,也让基层群众对国家宅基地使用的相关规定产生错误认识,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简单粗暴型。有的村为禁止村民打架斗殴规定:“打架斗殴,罚义务扫街一月。”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虽然遏制了打架斗殴现象,但由于没有分清是非曲直,没有解决思想问题,有理的一方觉得冤枉,其结果治标不治本。
三是急功近利型。为禁止村民乱放牧,有的地方规定:“猪羊乱放,停水停电。”这种过激的处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乱放牧现象,但往往会激起村民的逆反心理。
四是迁就迎合型。村民赌博理应禁止,有的村为了迎合部分群体的心理,做出了中庸规定:“赌资300元以下,年龄60岁以上的除外”等等。
这些有问题村规民约的存在,影响了农村的干群关系,也阻碍了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村规民约进行一次检查,剔除那些不符合法律、政策的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村规民约内容,使之合法合情合理。其次,抓好对村级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法律观念。与此同时,要在农村开展普法教育,特别是要做好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农业法》、《治安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