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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用暗管排污要追究刑责

    □河北日报记者 段丽茜

    核心提示

    企业利用暗管排污,一直是环保部门严厉打击的恶意排污行为。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利用暗管排污又是其中的难点。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1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为从严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提供了法理依据。《两高解释》出台后,利用暗管排污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各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倍战和石家庄经济学院法政学院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马绍峰这两位环境法律专家谈了自己的观点。

    发现暗管,谁应当承担责任?

    记者:暗管排污是当前环境执法中的一个难点,今年我省开展“三查”行动的过程中,这个问题再次凸显。请问谁应该为暗管的埋设负责?

    马绍峰:一般来讲,暗管多是企业为逃避监管,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埋设的。我认为这其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设计、自行施工,一旦发现,那自然是企业的责任,这没有问题;另一种情况是,为了达到排污最大化,企业请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一旦查证,参与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资质可以吊销,该处罚的还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马倍战: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暗管有可能在施工阶段埋设。假如出现在施工阶段,谁应该负责呢?当然首先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虽然环境监理在我国仍然处于试点阶段,但是如果在施工阶段进行了环境建设监理,那么监理单位恐怕也应当承担责任。此外,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建设项目竣工时,环保机关要组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评报告编制单位等一起进行验收。如果暗管埋设比较明显,参加验收的单位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这些单位显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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