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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3-07-03 08:21:05 来源:河北新闻网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地震预报意见后,可以宣布有关地区进入临震应急期,该地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向社会迅速发布震情预报信息;

    (二)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和核设施,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三)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适时组织人员疏散;

    (五)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措施;

    (六)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分级分类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责任编辑:李莎】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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